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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撤销商城县公安局、商城县人民政府治安管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豫15行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李开辉,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xx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商城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高xx治安管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4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4行初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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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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