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XX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335号
原告:刘X,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张X,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二:崔X,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沈丘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X与被告张X、崔X、第三人沈丘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X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其他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