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买卖合同

王XX、李X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804民初878号
原告:王XX,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阳,辽宁XX律师。
被告:李X,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XX甲号4232。
被告:李X,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东华大道XX三期12幢06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XX甲号4232。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李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阳、被告李X及被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支付剩余款项63744.4元及违约金6374.44元;2、被告二对上述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7日,被告一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为94343.7元的消防材料,交付方式为被告一上门自提,提货地点位于鲅鱼圈区五金商贸城F4-2#。截至2018年5月20日,被告一已经偿还原告货物款项30599.3元,尚欠63744.4元。2018年5月30日,被告一以自身需要大量资金周庄,无资金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为由承诺延迟付清款项,并找到共同联系人即为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一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款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违约金为应还款项的10%。协议书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为2年,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起算2年保证期间可知,保证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2020年12月30日。2020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二主张了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X、李X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李X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为94343.7元的消防材料,交付方式为被告李X上门自提,提货地点位于鲅鱼圈区五金商贸城F4-2#。被告李X对被告李X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本协议签署后,2018年12月31日(本月底)未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除了有权追收被告李X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截至2018年5月20日,被告李X已经偿还原告货物款项30599.3元,尚欠63744.4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剩余货款,二被告均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及业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双方约定按时给付货物,被告李X亦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货款,故被告李X应给付尚欠货款63744.4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李X应给付原告违约金一节,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告除了有权追收被告李X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故被告李X应给付原告违约金6374.44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李X应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X对被告李X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被告李X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李X应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XX63744.4元及违约金6374.44元;
二、被告李X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被告李X、李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宇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李XX


其他买卖合同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