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4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90236***。
负责人: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叶XX、上诉人中国XX公司**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叶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中国XX公司**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XX
其他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