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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及时查封被告财产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402民初17382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X、陈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许X、陈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26866.67元及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梁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12270元,由被告许X、陈X共同负担12000元,由原告梁X负担270元。

    审判长柏文章

    人民陪审员薛XX

    人民陪审员段勤学

    书记员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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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标      的:5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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