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涂XX,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X,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XX与被告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涂XX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X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175元,实际收取175元,由原告涂XX承担。
审判员 龙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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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荣昌县人民法院
标 的:17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