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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拒付尾款,是不安抗辩还是违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股权转让后对方反悔不想支付尾款,律师帮忙起诉维权

    案情介绍:

    张XX经营一家公司,李XX经朋友介绍,觉得这个公司效益不错想要收购该公司。故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XX将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XX,李XX先支付一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没想到约定时间已过,李XX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尾款。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案情,与张XX确定了诉讼请求,第一时间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李XX提出自己是行使了不安抗辩权,是张XX有隐瞒公司情况等行为在先,导致他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存在顾虑,故未支付尾款。

    案件结果:

    律师一一驳回对方的理由,坚持我方已按约履行我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按约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观点: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并及时通知对方的行为。

    本案中李XX无证据证明张XX存在上述情形,且从未通知过张XX,一直是通过回避的方式拒绝付款,从而导致了败诉。故生活中大家想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话,建议慎重行使,如果真的要行使的话,记住两点:第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第二,及时提前通知对方,和对方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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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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