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XX,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系累犯,现在AH省TL监狱服刑。
AH省HF市G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合GX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AH省TL监狱以罪犯杨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X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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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