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冯X为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员工,因其与公司另行约定一笔业务,需要额外项目分成,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了,如公司接到该比项目,那根据项目金额约定分成比例,后于公司在冯X撮合下,接到此笔订单,但是公司拒绝给与约定的分成比例,冯X在奉贤法院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败诉,二审找到本代理人,重新研判案情,本代理人提起上诉至,二审改判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冯X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冯X坚持认为其与公司存在项目合作关系,而主张支付项目分成款,其为涉及公司内部事务。如公司员工主张公司业务或项目分成等事务,应以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意见决定。且该协议上涉及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章经鉴定均为假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对冯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争系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虽非公司的备案公章,但该公章亦属公司对外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公章盗盖或偷盖的清形。其次,协议上还有某某的签字,从公司职务及其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关系看,可以代表公司。首先篇幅,不再一一举例,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冯X的大部分诉求。
其他 合同违约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