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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达成和解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书


(2018)鲁0103 执异187号


异议人∶ 周XX,男,1967 年 1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济
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XX,身份证号;
XXX。
被异议人∶ 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周XX与被被异议人山东XX公司执行
异议一案本院于 2018年7月 26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鲁 0103
执异 187号。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周XX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周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周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卢宗胜


人民陪审员 李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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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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