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告不到庭也可判决离婚
(2020)粤2071民初153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李X与肖X相识于2016年年底,经过短期交往,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年底,双方在居所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于2018年2月生下婚生子李XX。
婚后不久,两人由于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生活理念不同,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9年10月,李X以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为由,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
2019年11月底,法院开庭审理李X、肖X的离婚纠纷,肖X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2020年1月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2071民初223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X、肖X不准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X发现肖X已将自己电话、微信拉黑,致使李X无法联系肖X,李X每次去肖X处探望儿子时,肖X也是借故不见面,不得已情况下,李X委托本律师联系肖X,协商双方离婚事宜,后双方约定去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并于2020年3月2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令李X愤怒的是,李X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当天,发现肖X居然于夫妻长期分居期间怀孕了,考虑到虽然肖X承诺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子李XX由女方一人承担后续抚养费,不用李X承担孩子抚养费,但此种约定并不能阻止肖X后续反悔向李X追究孩子抚养费,李X决定不协议离婚,还是走诉讼离婚途径。
2020年4月中旬,本律师代理李X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定于2020年7月开庭审理。
案件开庭审理前,本律师了解到肖X已于2020年6月生下孩子,由于肖X住院时没有说明与李X的关系,故李X本人去医院调取肖X的入出院记录时遇到困难,本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向肖X住院生子的医院调取到了肖院的入出院记录。
2020年7月,本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肖X又未开庭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本律师代理李X向法院出示了双方感情破裂的一些证据材料,并且通过向医院调取的肖X住院生子的档案材料,说明肖X入院时自述未婚,男朋友为肖XX等情形,可以证明李X、肖X两人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于2020年8月审结,法院最终认定李X、肖X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由李X直接抚养,肖X每月支付1500元给李X作为孩子抚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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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