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3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X,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被告:薛XX,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XX。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武XX、原审被告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元,由本院退还。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岳 玥
审 判 员 宋慧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XX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