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XX公司与中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川区(市)人民法院

    重庆XX公司与中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9民初2707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1号7幢2单XX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9MA6096LG8G。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容,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XX4幢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12MA5UKTBYXL。

    法定代表人:罗X,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泰和XX,重庆市XX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泰和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XX)、中国人民解放军3203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解放军32036部队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本案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容,与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被告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06266.97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利息(以30626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XX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3456工程西南A点项目吊顶、自流平地面及墙体砖装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的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的吊顶、自流平地面及墙地砖装饰工程,被告XX公司于工程完工后按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及相应单价计算,按80%支付进度款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到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XXXX是该工程的总承包方。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该工程目前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款经结算为566266.97元,但二被告至今仅支付26万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对接支付事宜,二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与XX公司签订《3456工程西南A点项目吊顶、自流平地面及墙地砖装饰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属实,该工程系XX公司与XXXX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之外的工程,属于专项工程。XX公司与XXXX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系战略合作关系,XX公司只负责施工,XXXX负责财务费用的支付。除主体部分外,可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XX和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与原告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且原告应当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现工程未竣工验收,且原告未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要求付款的条件不成就。双方未就逾期付款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时间也应截止至2020年6月11日。

    被告XXXX辩称,我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我公司与XX公司另行签订了分包协议,但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前,被告XX公司(乙方)与XXXX第六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及联合经营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已中标的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工程名称为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地址在重庆市南川区XX,工程内容包括:A101设备基础及机房(除基础工程外)、A102隧道(约430米)、A103污水处理设施、A102业务楼(含19米深地下电梯井)、A202油库、A203门卫、A204配电室、A205污水处理设施及总图外线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具体工程项目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所有资料表述的工程内容及相关文字说明为准,即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市政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供油设施及管线工程等。室内外管网的界限划分按外墙墙皮1.5米外或第一个检查井,施工图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造价562XXXX7729.04元。该工程的1000万元工程款按7.8%收取乙方管理费,剩余的工程款按3%收取。各类税金、规费、有关行政事业费、各类罚款均由乙方承担。施工组织模式写明乙方实施的工程主体部分必须采用劳务分包,附属工程可采用专业工程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缺口由乙方自行负责。履约担保写明本工程履约担保为10%保函。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提交预付款保函的,乙方必须向甲方另行缴纳预付款保函额度20%的保函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乙方按主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甲方权利和义务写明,甲方派出不少于五人组建工程项目部,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经理郭X……甲方派出人员工资及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由甲方统一收取,统一考核后再计发。在乙方协助下回收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甲方不承担代垫资金的义务。甲方监理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等费用的支付台账。每月10日前,甲方对工程(劳务)分包已完工工程量进行审核,经项目经理、乙方、分包方签字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未审核确认不得支付。垫资项目或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进度款,乙方需自筹资金,乙方需先将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再由甲方进行支付。……乙方权利义务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缺口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得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劳务)分包款、材料款等应付款项的正常支付。……乙方应建立劳务用工名册、考勤表、劳务用工工资、材料设备采购款、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台账。乙方严格按照《XX建工集团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在次月10日前,将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已发放的劳务用工工资清单报甲方项目部备案。……2018年5月31日,被告XX公司向被告XXXX转账支付XXX元,附言: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2018年6月19日,被告XX公司向被告XXXX转账支付508394.43元,附言: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预付款保函保证金。

    2018年7月28日,被告XX公司与被告XXXX签订《重庆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主体结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XXXX将其承建的重庆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的主体结构土建劳务分包给被告XX公司。分包范围及内容包括:重庆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主体结构土建劳务分包的A101设备基础及机房(除基础工程外)、A103污水处理设施、A102业务楼(含19米深地下电梯井)、A202油库、A203门卫、A204配电室、A205污水处理设施及总图外线工程的人工劳务等,(2)安全文明施工:含相应防护用品的材料、临边、洞口、施工便道、防护通道、基坑边坡支护围挡搭拆,因施工或其他原因必有拆除防护的恢复搭拆等施工内容具体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该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

    2019年4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XX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将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中的矿棉吸音板吊顶、装饰石膏板吊顶、铝合金微孔吸声板吊顶、铝柵格吊顶、铝合金条板吊顶、纸面石膏板吊顶、水泥基自流平地面(仅面层)、防静电活动地板、地墙砖及梯步砖铺贴施工等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为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30日,其中A101所含部分分项工程工期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承包方式为吊顶工程、水泥基自流平工程及防静电活动地板工程包工包料,地墙砖及梯步砖包人工,按建设单位提供图纸及品牌要求、甲方中标清单特征描述和具体要求及现行国家规范施工,包施工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现场管理、包施工后余料及垃圾清理、包工地范围内的材料运输等。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约定:承包范围内A101工程完工后按分部分项实际工程款及相应单价计算,按80%支付进度款;承包范围内A201工程完工后按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及相应单价计算,按80%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到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墙地砖仅包人工部分不扣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需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方才支付相应款项)。工程质量及质保期约定:……工程质保期为12个月,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计起。甲方验收时仅对外观及数量进行验收确认,质量担保责任按约定期限执行。庭审中,被告XX公司自述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仅指原告所做部分的竣工验收。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9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XX公司报送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工程款项支付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项目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10月15日室内装饰工程月结算明细表(以下简称结算明细表)。结算明细表列明:原告“合同内工作小计537303.63,合同外工作小计28963.34,当月实际完成产值合计566266.97,累计已付款150000,按合同应扣3%质保金537303.63*3%=16119,按合同应支付结算工程款为550147.97,扣款合计150000。当月实际应支付结算工程款为400147.97,大写:XXX分”。该表计量处有“高XX2019.10.24”签名字样,生产负责人处有“肖X2019.10.19”签名字样,项目经理有“杨X20/11”签名字样,被告XX公司认可杨X于2019年11月20日在结算明细表上签名的真实性,但不确认结算明细表所列明的数据。审批表列明本次申请付款金额400147.97,本次审核完成产值566266.97,款项类别在“结算款”处打“√”。预算员栏有“经核对确认结算总额566266.97元,应扣3%质保金16119元,扣累计已付款150000元本次应付款400147.97元,高XX2019.10.24”手写字样。

    另查明,高XX系3456工程西南A点项目部预算员,肖X系3456工程西南A点项目部施工员,杨X系3456工程西南A点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副总经理。

    再查明,2019年12月14日被告XXXX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向原告雇请的农民工发放工资110000元,原告认可该款项为已收取的工程款。

    另外,因申请人重庆XX公司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以(2020)渝破申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XX公司对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7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87号决定书,指定泰和XX担任XX公司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审批表复印件、结算明细表、《重庆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主体结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战略合作及联合经营项目合作协议》、中国XX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3456工程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统计》、郭X的汇款明细、加盖了被告XX公司印章的3456工程西南A点项目部工资表,以及原告的陈述及各被告的答辩等在案证明,这些证据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XXXX第六分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及联合经营项目合作协议》,虽然名为合作协议,其实际内容是将“3456工程西南A点建筑物及总图外线工程”转包给XX公司,向XX公司收取管理费,XX公司实际上还按双方约定向XXXX缴纳了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保函保证金。但双方并未约定XXXX、XXXX第六分公司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XX公司,原告也是与被告XX公司而非XXXX、XXXX第六分公司进行的结算。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被告XX公司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XXXX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结算明细表详细列明了原告所做工程的产值、已付工程款、应扣质保金等事项,并明确写明“当月实际应支付结算工程款为400147.97”,被告XX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X在该表上签名确认,说明被告XX公司于项目负责人杨X签名确认的2019年11月20日认可了该结算明细表所列事项。因此,本院对被告XX公司辩称的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XX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份向原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应付工程款400147.97元。后被告XXXX代原告向其农民工支付工资110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故除质保金外,原告的未收工程款为290147.97元(400147.97-110000)。关于质保金,虽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未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质保金在2020年6月11日视为到期,被告XX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同时,被告XX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在2020年6月11日停止计息。因双方未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故本院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利息从被告XX公司逾期付款的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XX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306266.97元,并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290147.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XX


其他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南川区(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