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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钟山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1,男,2015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法定代理人:范X2(系范X1之父),男,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法定代理人:龚X(系范X1之母),女,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贵州XX律师。

上诉人德江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范X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德江县人民医院对胎儿的体重估计不足,操作不当,导致范X1出生时遭受左臂丛神经损伤,已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德江县人民医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已赔偿范X1220天营养费、护理费,范X1没有对营养期、护理期申请司法鉴定,一审认定范X1营养期、护理期分别为828天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江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田XX

审判员  王电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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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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