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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民委员会第十八小组、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66岁。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民委员会第十八小组。住所地:山阳区。

负责人樊XX,组长。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樊XX。

原告陈XX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民委员会第十八小组、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XX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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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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