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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芦山县XX公司、成都市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XX,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玉英,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芦山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龙门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雅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芦山县XX公司、成都市XX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芦山县XX公司、成都市XX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XX公司在XXX子支行有银行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市XX公司在XXX子支行帐号的存款在49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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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9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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