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X,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霞,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成都XX。住所地:成都市高新XX**。
负责人: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银行员工。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黄X因与被申请人成都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黄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胜
审判员刘建凯
审判员钟宏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书记员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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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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