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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均胜诉的合伙纠纷,被告在当地人脉广,我方依然胜诉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连商终字第00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郁州南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XX。

  委托代理人田XX、林康明,上海XX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XX合伙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XX,被上诉人凌XX的委托代理人林康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曹洋

  审判员王抒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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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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