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XX,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XX及一层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12734939。
负责人:徐XX,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玮莲,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157996A。
法定代表人:朱XX。
被执行人:龙海XX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XX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3752287T。
法定代表人:朱XX。
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70号1023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273825A。
法定代表人:夏XX。
被执行人:漳州XX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29377928。
法定代表人:朱XX。
被执行人:朱XX,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张X,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孙XX,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XX与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龙海XX公司、厦门XX公司、漳州XX公司、朱XX、张X、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厦门XX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XXXX030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XXX元及利息;龙海XX公司、厦门XX公司、漳州XX公司、朱XX、张X、孙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共同支付仲裁费8779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龙海XX公司、厦门XX公司、漳州XX公司、朱XX、张X、孙XX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均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或查无此人、此公司被退回。
2、2019年5月和9月,本院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龙海XX公司、厦门XX公司、漳州XX公司、朱XX、张X、孙XX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朱XX名下有银行存款3806.99元,被执行人有一些股权,有一辆车辆和一处房产。
3、2019年5月27日,冻结朱XX在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90XXX69存款3806.99元。
4、2019年5月27日,冻结张X持有的泉州XX公司人民币1240万元股份;冻结朱XX持有的龙海XX公司人民币1240万元股份;2019年6月18日,冻结孙XX持有的厦门XX公司82.66%的股权。
5、2019年5月31日,轮候查封孙XX名下位于厦门市××××室房产(抵押案外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封)。
6、2019年5月31日,轮候查封张X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
7、2019年6月19日,本院制作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龙海XX公司、厦门XX公司、漳州XX公司、朱XX、张X、孙X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19年7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朱XX在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90XXX69存款3806.99元,作为执行费收取。
9、2019年9月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10、2019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厦门XX的代理人黄XX,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朱XX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XX名下房产,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X名下的车辆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X、朱XX、孙XX持有的股权没什么价值,目前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告知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XX若发现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龙海XX公司、厦门XX公司、漳州XX公司、朱XX、张X、孙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XX发现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龙海XX公司、厦门XX公司、漳州XX公司、朱XX、张X、孙X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XX
审 判 员 纪XX
审 判 员 袁爱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其他 判决执行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