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0391民初1810号
原告:赵XX,原告法定代理人:赵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被告:孙X。原告与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7月13日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28日上午11时被告驾驶鲁CXXX号三轮汽车沿西XX由南向北行驶至西XX与齐祥路路口南2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线推行直行车横过道路的张xx(载有赵XX)相撞,导致张xx和赵XX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车支队高新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于2020年8月17日前付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时主张。
审判员:赵XX
2020年8月17日
其他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