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县人民法院
邢台xx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XX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县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冀0526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04日
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526民初1492号
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西固城XX**。
法定代表人:宋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河北XX律师。
被告:宁波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434461X6。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XX******
法定代表人:龚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凯、刘XX,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XX
其他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