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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与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莹(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2600元。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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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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