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XX民事裁定书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532。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蔡XX因与被上诉人东莞XX公司、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蔡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
审 判 长 黎淑娴
代理审判员 杨XX
代理审判员 冯婉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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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