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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XX公司、张*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特150号

  申请人XX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XX。

  法定代表人田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姜X。

  申请人XX公司被申请人张X、姜X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公司要求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74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74号裁决书应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浩

  代理审判员 酆 芳

  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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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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