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谭XX、夏XX等与武汉市XX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鄂71行初125号
原告谭XX,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夏XX,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王XX,男,194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严XX,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李XX,女,194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市XX,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XX,区长。
被告武汉xxxxxxx管理XX,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市xxxx,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XX,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武汉市司法局复议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夏XX、王XX、严XX、李XX诉被告武汉市XX、武汉xxxxxxx管理XX、武汉市xxxx行政复议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协调,被告武汉xxxxxxx管理XX已将[2016]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及银行凭证等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给原告谭XX、夏XX、王XX、严XX、李XX。2019年7月19日,原告谭XX、夏XX、王XX、严XX、李XX以被告武汉xxxxxxx管理XX已将相关政府信息提交给上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谭XX、夏XX、王XX、严XX、李XX已收到被告武汉xxxxxxx管理XX提供的相关政府信息,其与被告武汉xxxxxxx管理XX的行政争议已经实质性解决。原告谭XX、夏XX、王XX、严XX、李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夏XX、王XX、严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XX、夏XX、王XX、严XX、李XX负担。
审判长白丽萍
审判员赵X
审判员汪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左X
其他 行政诉讼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