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XX。
委托代理人陈卫兵,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
被告俞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与被告肖XX、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以债权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保全费1170,合计2640元,由原告俞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鸿
书 记 员 羊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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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标 的:29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