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平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常 航
书 记 员 刘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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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