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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XX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XX,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0日,四川省安县人,现住广元市。

委托代理人汪清彦,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XX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周XX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XX自愿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周XX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周XX负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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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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