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秀全,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1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晏XX
书记员 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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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揭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