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农民,涟水县人,住涟水县高沟镇高东XX。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淮浦北路北XX。
法定代表人周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卞XX,农民。
第三人刘XX,农民。(两第三人系夫妻关系)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会阳,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诉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卞XX、刘XX与本案被诉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X、张全、第三人卞XX、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会阳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XX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云
审 判 员 周 建 权
人民陪审员 殷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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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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