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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潜山县梅城XX胜利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许XX。

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XX律师。

被告:潜山县梅城XX胜利村民组

负责人:刘XX,该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安徽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潜山县梅城XX胜利村民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判员  储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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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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