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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姚XX、彭X、彭X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张XX,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第三人:姚XX,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彭X,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彭X,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姚XX、彭X、彭X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登记在姚XX名下的相渠城里国用(94)第020XXXX09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撤销为由,据此要求撤销登记在姚XX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致本案发生。经查,淮北市人民政府就涉案土地曾于2003年6月23日向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管机关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颁发了淮划国有(2003)第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姚XX于2007年8月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又转移登记在彭X、彭X名下,现彭X、彭X要求对涉案土地进行行政确认以淮北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为第三人,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22号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翟文彦

审 判 员  王 鸿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周XX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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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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