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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全兴双语实验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0XXXX9760-0。

法定代表人:黄X,任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XX。

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县全兴双语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兰XX,任董事长。

住所地:镇平县城将军路中段西XX。

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全兴双语实验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全兴双语实验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全兴双语实验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X

书记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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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标      的:3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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