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XX,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廷斌,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X,安徽XX律师。
原告崔XX诉被告铜陵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XX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文先平
人民陪审员 胡翠文
人民陪审员 章XX
书 记 员 钟XX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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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铜陵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