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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与铜陵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铜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XX,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廷斌,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X,安徽XX律师。

原告崔XX诉被告铜陵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XX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文先平

人民陪审员  胡翠文

人民陪审员  章XX

书 记 员  钟XX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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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铜陵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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