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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仍需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6日,杨X因患“胃体癌”入住某市第一医院一区(下称某医院)。2013年10月29日,医院对杨X在全麻下进行“胃癌根治术”,手术结束后送ICU监护,于2013年10月30日上午转回一区进一步治疗。手术后第二天,杨X切口疼痛,腹痛,有发热,体温达39.1℃,此后第三天至第七天,杨X的腹痛一天比一天严重,持续的发热,引流管不断引出黄色浑浊液。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仍没有进行进一步检查,反而医嘱拔除胃肠减压管,告知可以少量进食。术后第八天,杨X突然出现腹胀,腹腔内大出血。2013年11月6日,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并对杨X进行检查补术,11月10日上午10:35分,杨X呼吸、心跳停止,通知死亡。

  杨X的死亡给她的儿女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杨X的儿女郑X和郑X悲痛欲绝,找到本律师,他们表示,杨X虽然患有胃癌,但是根据现有的医学技术完全可以治愈,挺过了最危险的手术,原以为母亲可以痊愈,但万万没有想到会因为大出血抢救而无效死亡,是医生不够认真负责,他们认为是医院的治疗不当导致了杨X的死亡,要求医院负责,在和医院协商赔偿时没有达成一致,拟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过程:

  根据死亡诊断及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综合分析来看,本案可能难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未能完全履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医疗义务,对杨X治疗过程中存在胃癌根治术手术欠细致、手术引流欠充分的事实,而该过错与杨X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本律师认为以“过错侵权责任”起诉医院最为妥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于杨X的配偶和父母亲已经死亡,本律师以杨X在世的近亲属:婚生子女郑X、郑X及杨X的母亲杨X三人作为原告,起诉医院。并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有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最后,法院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即医院在诊断过程的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评定为30%-40%,并鉴于杨X自身疾病的复杂性及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完全履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医疗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由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应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201343.3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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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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