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105民初454号
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婧,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于2011年6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XX房产拆迁后有原告五分之一的财产。现XX房产已经拆迁,被告获得拆迁款459万元,应分给原告91.8万元。
被告辩称:已口头履行了撤销,不应分给原告。拆迁款459万元是由三部分组成:回购折算金额为429万元,拆迁过渡费12万元,搬迁奖励金18万元。拆迁过渡费及奖励金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不应计算。五分之一应以429万元为基数。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XX年结婚,后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XX的房屋拆迁有女方即原告五分之一的财产。XX房产宅基地证1987年下发被告,载明1985年建房五间,庭审中被告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过翻建。后该房屋拆迁,三方签订了太原市小店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宅基地证号为XX,实际使用人为被告,宅基地面积X亩,安置补偿办法为货币补偿,回购折算金额为429万元,另支付被告拆迁过渡费12万元,由被告自行搬迁,另因被告配合拆迁工作获得奖励金18万元,以上合计获得459万元。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属实,且经过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拆迁款429万元,其余拆迁过渡费12万元,搬迁奖励金18万元系被告基于房主身份获得,系被告个人财产。故本案应得款项为429万元的五分之一85.8万。对于撤销赠与不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拆迁款85.8万元。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