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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7月,患者袁某因外伤至昆明某医院诊断治疗,入院诊断:“右肱骨骨折、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之后在院行手术治疗,术后好转出院。出院诊断“右肱骨骨折、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

  3个月后,患者定期复查时发现其右手内固定钢板断裂、螺丝钉也断了。医生便免费给患者实施了第二次手术,即在全麻下行“右肱骨、右胫骨骨不连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医生还承诺原告直到将其患肢免费治疗到好为止。

  第二次手术后,患者定期复查,并遵医嘱功能锻炼,但是患肢却一直不见好转,多次咨询医生,医生只是嘱咐“观察、观察、再观察”。多次复查后,医生又告知患者需要进行第三次手术。这时,患者才恍然以前的手术治疗存在严重问题、均是失败的手术。此种情况下,患者怎敢还在该医院行手术治疗。遂外院行手术治疗。

  对于上述医院的不当手术治疗,患方持有异议,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鉴定意见示:“昆明市某人民医院在为患者(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且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明确责任后,患者又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级别、后续治疗费及三期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意见示:“患者医疗损害后果为主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捌)级、需后续治疗费用15000.00(壹万伍仟)元、以及手术治疗出院后需误工期180(壹佰捌拾)日、护理期90(玖拾)日、营养期90(玖拾)日”。以及鉴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致患者右下肢短缩50px、内翻畸形、右胫骨骨不连,需常年佩戴矫形器帮助恢复锻炼及正常行走。

  综上,因医院的医疗侵权行为致原告伤残,其理应承担医疗侵权的赔偿责任。而且本次医疗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多年来原告受尽病痛折磨,加之病痛期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治疗又得支付数万元的医疗费,给其整个家庭造成巨大经济负担,精神伤害无以言表。遂患者依法诉请,要求过错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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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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