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胥XX与被告倪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健康权【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7)川0703民初958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日期: 2017-04-24法 官: 蔡X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胥XX被 告: 倪XX被告代理律师: 张倩文 [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裁定当事人信息
原告:胥X,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男,系原告胥XX之夫。
被告:倪X,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文,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胥X与被告倪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胥X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胥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胥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代理词:
关于责任
2016年12月19日,某某商贸城的业主就其想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与某某商贸城员工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被告联合其他业主对毅徳商贸城办公楼进行围堵,被告作为毅德商贸城聘请的保安公司经理,依协议履行保安职责,对毅徳商贸城员工进行保护,并维护现场秩序。这个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对被告进行抓扯以及言语威胁后,被告踢了原告一脚,被告认为,原告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
(1)误工期太长,同时,由于原告是个体经营户,必须向法庭提交歇业的证据。
(2)门面租赁费的支出与本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支持。
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书记员
书记员肖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