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原被告经朋友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协商好被告罗XX入赘到原告家,两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办理结婚仪式。于2011年11月1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于2012年1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为马XX。婚后感情一般,孩子出生以后,原告一直在家里带孩子,被告在外打工,就这样原告在家里尽职尽责的照顾孩子及家庭,久而久之,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就发生极大的变化,打工回来经常酗酒,辱骂殴打原告,甚至还出手殴打原告父母。结婚以来,被告在外面打工,家里的开支都是原告父母提供,好吃懒做,被告根本不管原告及孩子。后来矛盾越积越深,被告开始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就当原告不存在。直到2014年9月份,被告就离开原告家,至今已经2年多,被告离开家的这两年,没有看过孩子一次,没有给过孩子一分生活费,也没有挽回过这段婚姻,现原告已经心灰意冷,对被告彻底失望,想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孩子不管不顾,不闻不问,不尽父亲责任。被告这样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这样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已经对被告彻底失望,感情已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长达2年之久,已经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应该由原告抚养,小孩出生以后,都是由原告抚养,与原告的感情深厚,且原告父母还年轻,可以协助原告照看小孩,可以让小孩有一个稳定的家,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请求离婚及小孩抚养问题。
被告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感情较好,被告没有酗酒的习惯,确实打过原告及原告父亲一次,但是事出有因。被告系独生子,没有入赘到原告家,双方在恋爱时就商量好婚后两边在。2014年2月、7月被告的父母先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就回景东照顾父母至今。因忙于打工,又要照顾父母,就没有时间照顾妻儿,现在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但不是被告一个人的错,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审理判决: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1、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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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