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徐州市新城区元和XX。
法定代表人孟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XX。
委托代理人鲁X。
第三人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区街道XX。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XX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XX的委托代理人朱XX、王娟,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朱XX、鲁X,第三人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了被诉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曹XX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姜宝珠
审 判 员 郑纪峰
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
书 记 员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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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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