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姜雷,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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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