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浠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黄X,湖北XX律师,执
业证号:142XXXX10353607。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何XX,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036141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长 李登宇
审 判 员 程呈友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书 记 员 胡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浠水县人民法院
标 的:3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