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诉讼仲裁

丹阳市长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XXX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丹阳市长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事务所律师。

申报权利人丹阳市XX厂,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XX内。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伟斌,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丹阳市长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丹阳市长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是丹阳市XX厂,付款行是中国XX,出票日期是2014年4月4日,汇票号码是103XXXX0052/248XXXX0173,票面金额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丹阳市XX厂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长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素琴

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

人民陪审员  刘颖华

书 记 员  范XX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