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
原告:关X,男,住珲春市。
被告:麻X,男,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吉林XX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X与被告麻X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X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和其他费用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关X负担。
审判员 金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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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