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女,6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韩译萱,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白XX,男,32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陈X,男,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白XX、陈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X
书记员 白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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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