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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贾XX、秦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陶XX,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X,女,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秦XX,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陶XX与被告贾XX、秦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XX、秦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XX诉称:被告贾XX、秦XX于2011年开始在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在原告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贾XX、秦X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陶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宅基地上的侵权房屋系贾XX、秦XX所建,故原告陶XX将贾XX、秦XX作为本案被告起诉属于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XX对被告贾XX、秦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

书 记 员  李又兮

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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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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