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房修娴,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XX,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邵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修娴与被告邵XX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修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房修娴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
书 记 员 李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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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