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方XX,男,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宏毅,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XX、赖XX,均系广东XX律师。
原告方XX诉被告广东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XX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XX在诉讼期间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求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元(原告方XX已预交),由原告方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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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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