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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与杨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平,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杨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以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审 判 长  韩蓓

代理审判员  杨曦

人民陪审员  沈平

书 记 员  范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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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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