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鹏,男,汉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韩XX与路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X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XX承担。
审判员 闫X
书记员 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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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澄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